fsc森林认证的适用性
正如我们前面所讨论的,森林认证标准应该足够准确和详细以便为审核提供一个合理的基础。同时,全球范围内的森林经营规模、类型以及地理位置有很大的差别,甚至在许多国家内部也有很大差别。这就意味着要想简单地制定一套适用于全球所有森林的标准,并达到足够详细和准确是不可能的。即使在国家水平上,许多国家的森林类型也非常丰富,这就使得制定一套统一的标准面临很大的挑战。有多种方法可以解决这一问题:
(1)标准的适用范围应该限定于特定的森林类型;具体而详细的标准使森林经营者能够清楚地知道如何实施标准,使认证机构的审核员能够容易地进行审核。例如,一套限定适用于某个国家的杨树人工林的标准,由于它只适用于一种类型的森林,因此,可以对其进行充分地细化。基于这类标准的认证体系也只适用于这种森林类型。
(2)标准的适用范围应该包括有限的森林类型,并包含标准解释的指南。这些标准或许对审核员来说已经足够详细,但仍然存在针对被认证森林的某些要求需要进行适当的解释。这通常是适用于森林类型十分有限的国家标准所采取的方法,例如,适用于马来西亚天然林经营的英国森林保护计划(UKWAS)标准(英国森林保护计划指导委员会,2000)和马来西亚木材认证委员会(MTCC)标准。在森林类型丰富的国家,可能需要有几套“国家”标准,因为一套标准难以应付差异较大的森林类型。例如,巴西的森林类型跨度从南方的温带人工林到北方的热带雨林。
(3)可以设计一个能够产生多套标准链接的体系,这些标准能够适用于任何类型的森林。有两种方法可以做到这一点:
单一体系方法,在某一水平上制定一套适用于任何森林类型的国际通用标准,以及制定和批准更加详细的国家或地区标准解释的指南。如果使用这种方法,就有必要对国际标准以及国家或地区标准解释的制定程序进行合理性评估。这是森林管理委员会(FSC)采用的方法。
相互认可的方法,国家或地区标准制定后,确定一套系统来评估这些标准是否具有兼容性。在这种情况下,用来评估标准相互认可的这套系统将非常重要。尤其要明确相互认可的要求,以确保所有参与的体系都能满足一个可接受的最低标准。这是森林认证认可计划体系(PEFC)采用的方法。
(4)从理论上讲,这些方法都应该提供一种有效的方法来处理标准之间的冲突,这种方法要足够具体以便于实施和审核,同时又要保持适用于丰富的森林类型。
对任何想要创立一种国际认证标准的体系来说,要确保满足WTO指南,并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贸易壁垒(Vallejo and Hauselmann,2000)。